| 屬金融機構者 |
- 依銀行法設立登記,且設有投資部門。
-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億元以上。
- 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
| 實質營業項目包括投資事業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者 |
- 依公司法或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且實際營業項目從事投資事業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之公司或有限合夥。
- 實質營業項目從事投資事業之公司或有限合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之公司或有限合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 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
| 設有加速器計畫之國內外企業者 |
- 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公司。
- 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
| 具有投資計畫之國內外企業者(企業創投、策略投資機構) |
- 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且已上市、上櫃或與櫃之公司。
- 有設立投資相關部門,且具有投資以外之實質營業項目;或由具有投資以外之實質營業項目母公司轉投資且具有實質控制權之投資機構。
- 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