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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對象與原則

投資對象

屬國內AI新創及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企業

1.AI產業

類別 說明
運算資源 提供資料擷取、儲存與處理的運算資源,包含運算設備,如伺服器、AI專用運算晶片、算力、高效能運算平台/工具;透過雲端環境提供人工智慧應用所需的相關軟體環境與運平台;提供資料清理、整合與轉換等資料運用之前置處理服務等。
核心技術服務 包含提供AI建置生命週期中所需必要技術性資源,如數據標註、演算法、MLOPs、Auo ML結構檢索、生成式模型等,提供基於各種數量方法、統計模型為基礎所發展的技術,主要技術包括機器學習、電腦視覺、自然語言處理、移動控制等。
應用與服務 應用與服務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利用人工智慧技術,基於特定應用領域所開發的產品或服務;一類則是提供建構人工智慧技術應用所需的支援服務業者,包含系統整合、顧問諮詢、領域解決方案、智慧設備等。

2.數位經濟相關產業

稅籍登記項目 營業登記項目
電子購物及郵購業(G4871) 無店面零售業F399040
軟體出版業(J582) 軟體出版業J399010
電腦程式設計、諮詢及相關服務業(J62) 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
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業(J63) 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
實境體感應用服務業I301050
網路廣告平臺業I301060
未分類其他金融輔助業(K6699)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I301040
網路認證服務業IZ13010

3.新創企業係指成立未滿8年


投資原則

1. 政府搭配民間資金共同投入,原則1: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提高至2:1 (方案:搭配投資人)共同投資

  • 投資於新創企業(原則成立8年內)
  • 投資申請時1年內曾參與政府AI產業定向培育機制
  • 曾受國內外具代表性之數位經濟相關獎項獎勵者
  • 其他專案認定之條件

2. 以國內企業為主,若屬已投資案件因國際化之實務需求,需與海外公司進行股權交換,對於股權交換當次及後續該海外公司之增資,應經數位產業署專案審查後為之。

3. 單次投資上限為新臺幣1億元,單一企業不得超過1.5億元。

4. 不得為上市、上櫃公司及陸資來臺投資事業。

5. 投資比率應低於被投資企業實收資本額的20%,若超過則以特別股參與投資;公股合計持有比率以不超過該被投資企業實收資本額的49%為限,且不得擔任最大股東。

6. 搭配投資人投資已發行流通股份之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使用投資額度五分之一。